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审(1/2)

作品:《请个律师打官司

清明节之后的第三天,林志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在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林子庆和林大中祖孙俩神情紧张的坐在旁听席上。

上诉人林志的神情明显充满沮丧和痛苦。人也瘦了一大圈。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坐在站笼里。不时地左右摆动着头。

一切庭审准备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步入法庭。

公诉人由滨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

三名审判人员落座后便开始了庭审。

审判长:上诉人的辩护人简要归纳一下上诉理由?

阿蛮: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宣告被告人林志无罪。

审判长:上诉人自己有什么意见?

林志:人不是我杀的,我没有杀我的老婆。我以上的供述都是假的。我虽然和我老婆张巧巧的关系不是很好,但是我没有杀人的动机。我就是想问公诉人,我为什么要杀死我的老婆呢?我难道活够了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多次供认杀人的过程什么意见?

阿蛮:庭审前我们已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因为该部分供述存在诱供。应属非法证据的范畴。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传证人赵鹏到庭作证。(法警带证人赵鹏到证人席坐下)请证人如实向法庭陈述,证人在侦讯被告人林志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赵鹏:不存在,我们只是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做一些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他如实供述,不要欺瞒我们。

阿蛮:证人是否说过,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判个几年之类的话?

赵鹏: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毕竟我们是公安专业的。这就是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再说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本身是法院的职责。上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他不可能不知道我们公安机关是没有定罪和量刑的权利的。我们不存在诱导当事人供述的主观故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侦讯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掌握这些证据存在的相关线索?

阿蛮:没有。但是我们在多次会见上诉人的时候,他多次陈述上述情况。

审判长:那上诉人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林志:这个我怎么可能有呢?

(审判长接着转唤了第二位证人李志国,李志国的说法和赵鹏差不多。)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一下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证据(比如手印和dna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观供述也是相吻合的。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后,出于害怕刑罚的目的才翻供的。这种翻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请辩护人谈一下辩护意见?

阿蛮:从现场的照片来看,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地方绝对不是第一现场。明显是有人动过手脚的。我想问一句,有哪位愚蠢的罪犯杀人之后会把沾满自己指纹的凶器放在尸体的旁边?难道他就是为了让公安机关顺利的侦破案件吗?另外被害人身上检出了上诉人血液分型,不代表被害人身上的这些血液就是上诉人的。要知道双胞胎兄弟血液的dna是相同的。再说了,这些检测的样本是否经过污染也不得而知。

审判长:休庭合议,三十分钟以后,重新开庭,作出判决。

三十分钟以后,审判长和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当庭翻供,但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罪名理解的错误,不能作为诱供处理。辨护人提出的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申请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应当考虑的是,林志的犯罪行为毕竟是因与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应当慎用。上诉人林志并不是非杀不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林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我没有杀人,凭什么判我死刑啊?我冤枉啊!我真的没有杀人呐,我要申诉,李律师,你要帮我申诉啊……”听到判决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志立即狂喊了起来……

“谢谢,谢谢李律师。虽然我们的目标没有实现。但你已经做了最大的努力,保住了我儿子的这条命啊。”走出了审判法庭,林子庆非常感激的向阿蛮鞠了一躬。

“太客气了,不用客气,都是我应该做的。”阿蛮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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